更新时间:2023-10-16 13:43:56 点击次数:2646 次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存在着很多的孤儿,可能是重男轻女的影响,也可能是计划生育的影响,或者是当地的文化风俗的影响,亦或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等,导致原本拥有幸福家庭生活的小孩子一夜之间成了孤儿。不过,值得庆幸的是,虽然小孩子失去了原本拥有的幸福生活,但是也有一些人,没有孩子,或者是想要更多的孩子,会选择收养孤儿,给了他们一次新的生活。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八条,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总结收养孤儿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一千零九十九条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无特殊困难和年龄差距不满40岁的限制。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不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2、不满足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的;
3、收养孩子的人数不受限制。
不仅收养人有条件的要求,被收养人也有:
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在14周岁以下,如果是收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还需要经过他的同意。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心智方面还不够成熟,也比较容易和新的爸爸妈妈建立感情,如果年龄太大了,根本不需要监护人了,都可以自给自足了,就没有收养的必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