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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

更新时间:2024-06-25 10:15:07 点击次数:2848 次

  决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其属于承诺的范畴,决标通知书到达后就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二者需要在三十日之内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关于决标通知书是否是要约的其他相关问题,下面齐齐哈尔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1、决标通知书即中标通知书,属于对要约的承诺,所以其不属于要约。

  2、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在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4、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齐齐哈尔律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