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3 09:54:14 点击次数:5428 次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越来越多,导致多名无辜群众罹祸,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个别高空抛坠物事件面临找人难、取证难的难题,若直接责任人难寻,不少群众往往陷于对劣行严厉谴责又对“共同补偿”不理解的尴尬当中。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政府曾经因高空抛物引发了不少类似于“抛砖砸死女童”的悲惨事件,制定了:由建筑中高空抛物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物品损坏由建筑使用人们连带承认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款,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公众们不少的热议和见解。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安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发生本条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